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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教师担任助教的有关管理规定
发布时间: 2013-10-25  浏览次数:

师教文[2006]183

一、总则

1、为了帮助年轻教师尽快适应教学工作,保证教学质量,传承优良的教书育人传统,学校试行“新任教师助教(含观摩听课)工作制度”。

2、凡按照应届生选拔进入我校担任教学岗位工作的硕士生、博士生博士后(含国外应届毕业生)均须在到校的第一学年内担任助教工作(含观摩课程)。

3、学校不对新任教师第一学年的教学工作量进行考核。

二、工作要求

1、新任教师须担任1门课程的助教工作,课时不低于32学时;对于因专业或课程原因无法担任课程助教者,可选择观摩12门课程,课时不低于64学时。

2、担任助教工作应全程听课、编写教案、与任课教师进行教学经验交流、讲授部分课程、参加答疑、负责作业批改、参与课程建设与改革、撰写听课心得体会等。观摩课程应观摩全部课程、编写教案、与任课教师进行教学经验交流、撰写观摩课心得体会等。新任教师所编写的教案、听课或观摩课程心得体会等由所在院(系)作为教师教学档案留存。

3、新任教师应参加教研室或相关课程组的教学研讨,融入相关的教学团队,尽快提高教学水平。

三、管理和考核办法

1、新任教师可以结合自身和院(系)的具体情况,选择担任助教工作或观摩课程。选定后,一般不应在执行过程中变动。如特殊原因确需变动者,须到教务处备案更改。

2、新任教师担任助教工作或观摩课程需填报申请表(自教务处主页下载),院(系)审核,教务处备案,并作为新任教师教学工作量审核依据。

3、院(系)应负责选派专业相近、教学效果好的教师(一般应为教授)作为指导教师,安排新任教师担任其助教工作或观摩课程,并与指导教师共同评审新任教师的助教工作。

4、新任教师助教(含观摩课程)工作合格后方可申请教师资格证和独立承担本科教学任务,以及应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。不合格者应按照院系要求增加助教或观摩课程时数。确实不合格者,院(系)应考虑安排至其他工作岗位。

5、新任教师担任助教,按课程的课时1/2计算教学工作量;观摩课程,按该课程课时的1/3计算教学工作量。指导教师在课程课时之外另加计该课程课时1/4的教学工作量。

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,解释权在教务处。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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